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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动态

转基因食用油“显标”,把选择权留给消费者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农业农村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日前联合发布《关于加强食用植物油标识管理的公告》,公告称,转基因食用植物油应当按照规定在标签、说明书上显著标示。对我国未批准进口用作加工原料且未批准在国内商业化种植,市场上并不存在该种转基因作物及其加工品的,食用植物油标签、说明书不得标注“非转基因”字样。

  一直以来,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令不少消费者感到困惑,也引发了很多争议。由于人们对转基因食品是否有害这一问题还存在不小的认知分歧,因而,消费者对转基因食品的接受程度不一,要求保障对转基因食品的知情权、选择权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的消费共识。

  对上市销售的转基因食品亮明身份、进行显著标示,是一项硬性的法律义务,并不仅仅是上述3部门的一个行政决定。《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显著标示。《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应当有明显的标识。原农业部规章 《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凡是列入标识管理目录并用于销售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应当进行标识;未标识和不按规定标识的,不得进口或销售。

  另外,尽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未对转基因食品的标示问题作出直接、明确规定,但《消法》赋予了消费者知情权,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等有关情况,与此对应,经营者也应向消费者履行告知义务。转基因食品的相关信息涉及食品安全,被消费者高度关注,也在消费者法定知情权的范畴中。

  现在,世界上只有加拿大、阿根廷等少数国家和地区实行转基因食品自愿标识政策,其他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采用强制性标识管理政策。美国原来也奉行转基因食品自愿标识政策,或者称一般标识政策,但美国正在制定转基因标识法案,法案出台生效后,自愿标识将转为强制标识。我国的转基因食品强制性标识管理政策符合国际潮流和趋势,也符合对转基因食品监管的规律和需求。

转基因植物食用油是转基因食品中的大户,在超市、卖场大量有售,品种繁多。此次3部门发公告要求对转基因植物食用油加强标识管理,突出“显标”,是对法律法规的积极贯彻。让转基因食用油的信息更透明,有助于提升市场监管质量,也把知情权、自主选择权留给了消费者,让消费者在购买使用转基因植物食用油时心中有数,更明白,更踏实。从另一个角度看,严格落实“显标”也能彰显转基因植物食用油产业的自信,能促进转基因植物食用油市场的健康长远发展。

摘抄自《中国食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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